11月27日上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将迎来一场让广东廉江村民至今心有余悸的二审——今年3月那起祖孙三代同时遇害的惨案,终于要在法律框架下迎来新的审视。
时间倒回8个月前的3月27日晚,廉江某村的巷子里还飘着晚饭的香气,叶某志却揣着两把菜刀出了门。他心里憋着股“被人加害”的猜疑,本来要找同村的叶某“讨说法”,没找着人的他,转而将怒火发泄在叶某家门口的祖孙三人身上:69岁的韦某某、36岁的叶某花,还有才1岁11个月的小孙子何某某,没来得及喊一声就倒在了菜刀下。
作案后,叶某志逃回家中试图自杀,最终被民警抓获。8月18日的一审判决里,法院认定他犯故意罪,判处死刑——哪怕司法鉴定显示,他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限定责任能力”不是免死金牌。判决书里写得直白:叶某志虽然有精神疾病,但作案时清楚自己在“”,清楚这样做会死人,甚至知道事后要自杀逃避;更关键的是,他选择的是毫无反抗能力的老人和孩子,手段之残忍、后果之严重,已经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法院最终没给他“从轻”的机会。
如今二审开庭,最戳公众神经的还是那个老问题:精神病人犯罪,到底该“讲病”还是“讲罪”?
我在重庆做编导时,曾跟过一起精神病人伤人案,家属哭着说“他控制不了自己”,受害者家属却喊着“他拿刀时没见手软”——这种矛盾,在叶某志的案子里更尖锐:有人觉得“杀三个无辜的人,就算疯了也该偿命”;也有人小声议论“是不是该先送精神病院,而不是直接判死刑”?
但法律的尺子从来不是单维度的。我国刑法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可以从轻”,不是“必须从轻”——关键得看“罪”是不是重过了“病”。叶某志的刀扎进的不仅是三个被害人的身体,更是公众对“精神病人犯罪如何追责”的疑惑:到底要怎么平衡“保护受害者”和“包容弱势群体”?
明天的法庭上,法官会重新梳理证据链,会再核对一次精神鉴定报告,会再权衡一次“病”与“罪”的重量。但无论结果如何,那三个再也回不来的生命,永远是这起案件最沉重的底色——毕竟,法律的终极目标,从来都是“不让无辜者白死”。
作为跑过法治线的记者,我更在意的是,这起案件能不能给类似的争议一个更清晰的答案:当精神疾病撞上极端暴力,我们该用法律划一条怎样的线,才能既对得起受害者,也不违背对生命的尊重?
答案,或许就在明天的庭审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