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娱乐圈一桩版权争议闹得沸沸扬扬,不少刷热榜的朋友应该都刷到了:歌手单依纯在演唱会上翻唱了李荣浩的作品《李白》,而李荣浩早前已经明确拒绝过此次版权邀约,事发后李荣浩也已经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反映了相关情况,紧接着单依纯公开发文道歉,表态愿意承担所有相应责任。

这件事一出,直接把一个争论多年的话题推上了风口:商业演唱会翻唱他人作品,没拿到授权到底算不算侵权?网友们各执一词,有人觉得翻唱是帮原创宣传,没必要斤斤计较;也有人说版权是创作者的底线,没授权商用就是违规;还有不少人纳闷:版权审核不该是主办方的事吗?歌手不知情也要担责?咱们今天就结合这次争议,把法律层面的规则理清楚。

没授权就翻唱,到底算不算侵权?很多人觉得,圈内演唱会翻唱前辈、同行作品是常事,怎么就成侵权了?其实我国著作权法早就规定得明明白白: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依法享有公开表演权,只要是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商业演出,表演者必须提前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且支付报酬。

说白了,演唱会本身就是卖票盈利的商业活动,在公开场合翻唱他人作品属于典型的商业使用行为,没拿到授权本身就构成侵权。除了侵犯表演权,如果演出有现场录制、网络转播的安排,还会额外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是擅自修改原作的旋律、歌词,还会侵犯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性质更严重。

改编能当挡箭牌吗?甩锅主办方行不行?争议里不少人问:我不是原封不动翻唱,我改编过了,总不算侵权了吧?还有人说,歌手哪懂版权流程,都是主办方负责审核,歌手不知情凭啥担责?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里,单纯改编根本不能成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判断是否属于合法的合理使用,三个标准很清晰: 第一看使用性质:演唱会是卖票盈利、商业宣传性质,既不是个人自娱自乐,也不是免费公益演出,从根本上就不符合法定合理使用的情形; 第二看改动程度:只是微调编曲、节奏这类细节,没有独创性,根本不算新作品,要是深度篡改旋律、曲解歌词原意,还会额外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三看市场影响:商业演唱会翻唱直接分流了原作的商业收益,本来就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边界。

目前来看,只有完全不盈利、不公开传播,还明确标注原作者信息,又不损害原作权益的极小范围使用,才有可能算合理使用,只要是商业演出,不管改不改,都得提前拿到词曲授权,没有例外。

至于甩锅“不知情”“主办方负责审核”,也不能完全免除歌手的个人责任。法律上主办方作为演唱会组织者,本来就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全部版权审核义务,但歌手作为直接表演者,责任认定看主观过错:如果明知没有授权仍然表演,就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构成共同侵权,该担责还是得担。哪怕歌手和主办方的合同里写清楚了版权由主办方负责,那也只是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的著作权权利人,该追责还是能追责。

侵权要担什么后果?原创该怎么维权?很多人也好奇,如果认定侵权,具体要负什么责任?原创作者又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方首先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必须停止演唱涉案作品,全网下架所有相关的演出片段、回放内容;如果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还要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最重要的就是赔偿损失。

赔偿标准也很明确:优先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方的违法所得二选一计算;两者都算不出来的,可以参照正常的授权费确定;如果是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还可以要求一倍到五倍的惩罚性赔偿;要是以上都算不清楚,法院可以判决五百元到五百万元的法定赔偿,权利人维权花的律师费、公证费这些合理开支,也可以一并要求侵权方承担。

对原创来说,维权时先固定好侵权证据,优先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化解纠纷,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协商不成的直接向法院起诉就行,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支持。

其实这次争议也给整个演出行业提了醒:这些年大众的版权意识越来越强,本来就是行业进步的表现。有人觉得都是圈内同行,唱首歌没必要这么较真;也有人说,只有创作者的权益被保护才会有更多好作品出来。不管持什么观点,商业活动提前拿授权,本来就是对原创最基本的尊重,主办方和歌手提前把版权审核这关把好,自然也就避免了出事才道歉的尴尬。你对这次版权争议怎么看?

演唱会翻唱未获授权歌曲是否构成侵权